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葛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尹文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皖0323执8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葛志成拥有位于蚌埠市恒大御景湾花园10号楼1单元15层3号的住宅(不动产证书号: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66324号)。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葛志成拥有位于蚌埠市恒大御景湾花园10号楼1单元15层3号住宅(不动产证书号: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66324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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