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蓝景贵,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蓝景贵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民初3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蓝景贵上诉请求:1.撤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民初3011号民事裁定;2.撤销(2018)桂0202执1992号执行裁定,并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3.判决被起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原先对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和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议申请均不属于起诉,而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的行为才属于起诉,并不属于重复起诉。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特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蓝景贵对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2执1992号执行裁定不服,请求撤销并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对此,其已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后作出(2020)桂02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蓝景贵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亦驳回其复议申请。上述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已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对蓝景贵的上述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处理。现蓝景贵以起诉的形式提出相同的请求事项,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蓝景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司英华 审判员 蓝丽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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