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钟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衡祁东路*号。
被执行人:颜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大安乡大垅村南头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钟灵与被执行人颜兵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肖钟灵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颜兵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邮寄至该被执行人所在地。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3日二次对被执行人颜兵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颜兵生无对外投资、无证券账户、无工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网络存款;有一台车牌号为湘E66U59,车辆型号为福田牌的车辆,本院已于2021年7月19日委托邵阳市双清县人民法院进行查封,于2021年7月22日移送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进行扣押临控,尚未实际控制。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分别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颜兵生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颜兵生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不动产登记等其他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颜兵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2750元(其中抚养费2700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75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钟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