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雪康饮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郭庭廷。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30日,上海雪康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康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清算组对雪康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未接收到任何对雪康公司的债权申报,也无法查找到雪康公司的任何可回收财产,且未能接管到雪康公司的证照、印章、财产、账册、文件等任何资料,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提请法院裁定终结雪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清算组依法对雪康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未能接管到雪康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雪康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雪康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雪康饮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