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林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杨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徐宝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1栋4层商业11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程林东与被执行人杨梦、徐宝芬、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7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281.4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6281.4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8月25日、9月28日、10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杨梦名下×××号奔驰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2021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该车辆设定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    

4.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徐宝芬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房产手续(查封期限:2021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此房产设定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    

5.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杨梦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的房产手续(查封期限:2021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此房产设定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    

6.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前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和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走访调查,未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8.经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杨梦有4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3件案件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宝芬有3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2件案件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75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59件案件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武恒毅,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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