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胡登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梓燚,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7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崔义中。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雍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