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同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花园口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宇县花园口镇双河村。
法定代表人:周吉海,村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同艳与被告靖宇县花园口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石同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石同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1由石同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