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金之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千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王亚文,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凤敏,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吕亮,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联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之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之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陕西金之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斌林 审 判 员 王世尘 人民陪审员 董亚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 敏 书记员 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