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小诗,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5日被黎平县某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请求情况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刑诉(202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诗犯危险驾驶罪,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07月16日,被告人吴小诗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未投交强险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载着吕亮由南泉公馆酒吧往城北未来城方向行驶,00时50分许,行驶至米(小地名:未来城)处路段时,车辆碰撞由姚鑫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左侧,造成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吴小诗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黎平县某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对吴小诗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9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所送吴小诗血液乙醇含量为128.37mg/100ml。经黎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小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姚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吴小诗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小诗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公诉机关起诉阶段,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小诗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小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诗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小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吴小诗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吴小诗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吴小诗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小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