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区。

被执行人:刘英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石艳娟(与刘英付系夫妻关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丰与刘英付、石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24民初552号民调解决书,于2021年2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刘丰借款1396500元、案件受理费870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2月9日、5月20日、6月18日、7月26日进行总对总查控,二被执行人无证券、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有保险登记信息,本院暂无法处置。刘英付名下有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新远光网吧,处于吊销状态,石艳娟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刘英付名下有位于鄂伦春自治旗的门市,由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3执460号之一裁定书确认归张国庆所有,正在办理过户事宜,石艳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出二被执行人名下有600多平米及70多平米的房产,已由其他法院执行,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刘丰参与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处置的二被执行人位于鄂伦春旗的锅炉房的分配权,占比71.43%(对应款项25万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26日本院委托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调查,载明不了解相关财产情况。2021年7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释明执行过程及权利义务,其暂提供不了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二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暂无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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