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东顺铁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大石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593573743F。
法定代表人:郑剑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实际投资人及控制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吕剑波,青龙满族自治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诉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东顺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红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晓红撤回起诉。
诉讼费10156元,减半收取5078元,由原告王晓红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长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