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自由职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代理人:靳某,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尹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山东省高密市人,具体住址不详。         被告:李某,女,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山东省昌邑市人,具体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尹某、李某的送达地址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无法通知被告尹某、李某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尹某、李某准确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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