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莫训武,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赵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申请人:秦爱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申请人:秦有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申请人:蒋秋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诉被申请人赵勇、秦爱平、秦有健、蒋秋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赵勇、秦爱平、秦有健、蒋秋发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赵勇、秦爱平、秦有健、蒋秋发的银行账户。
申请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勇、秦爱平、秦有健、蒋秋发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赵勇、秦爱平、秦有健、蒋秋发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