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38号。
负责人:龚飞龙,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时杰,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裕峰,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娄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大屋社区12栋10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兆贤。
被告:刘兆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诉被告湖南娄朝能源有限公司、刘兆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1302民初41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刘兆贤名下的湘K1××××号、湘KQ××××号车辆。2021年7月17日,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1)湘1302民初41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的起诉已被驳回,应当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兆贤名下湘K1××××号、湘KQ××××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