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虞正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义乌市永锐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许益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永锐皮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以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