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磊,北京庄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娅兰,北京庄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桥北靓姿美容美发店,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二里8号楼一层。
经营者:胡希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二里8号楼一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控物业公司)与被告北京桥北靓姿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桥北美发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控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娅兰,被告桥北美发店经营者胡希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控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所承租的丰台区北大地二里8号楼(旁侧)一层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30 000元(按照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标准,暂时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 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丰台区北大地二里8号楼(旁侧)一层房屋,面积约62.54平方米,租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年租金100 000元;2019年12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承租面积增加37平方米,增加的面积租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半年房租为15 000元。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到期后,被告口头同意续签,但收到原告的合同文本后却不予签字盖章,也拒绝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租金。2020年12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前办理房屋腾退以及房屋租金的清算事宜,但被告至今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桥北美发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协议上写的是9号楼。因为疫情造成的损失,应当双方共同承担。我同意搬走,如果原告收回房子,我的装修费、会员应当原告处理,不同意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没有签合同,没有达成协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7日,出租方(甲方)北控物业公司与承租方(乙方)桥北美发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章租赁标的范围及租赁用途,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其所管辖的丰台区北大地二里9号楼(旁侧)的建筑物,建筑面积62.54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第二章租期,第三条,乙方承租房屋的租期(含装修期)共计1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第三章,租金、保证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第五条,房屋年租金含税价(国家税率调整时,该价格不变)为100 000元,租金自租期开始之日起计算。第六条,乙方以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向甲方支付租金,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前60日为下一期租金支付日(具体支付金额详见附件二)。第一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第八条,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房屋租金作为保证金,共计25 000元,租期内租金单价调整的,乙方应于租金单价调整之日起七日内根据调整后的保证金数额向甲方补足差价。第三十条,本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效力终止的,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并保持房屋交付时的原始状态(经甲方同意进行的装饰装修及自然损耗除外)。返还时,应保持房屋清洁可用,同时申报物业服务方对室内设备设施进行验收,保证电、空调、消防等设备设施及系统保持正常运转的状态,三方验收无误后签署验收确认书。乙方逾期返还的,甲方有权自行将租赁房屋收回。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房屋内添设的设施设备中可移动的,乙方可自行处置,不可移动的,乙方放弃对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且不要求任何补偿。第三十四条,如乙方逾期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房屋占用费、保证金等),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欠缴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由应缴之日起至实际缴付之日止,且乙方应承担税款损失。乙方欠缴物业服务费或其他款项的,按乙方与物业服务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若乙方拖欠应缴款项(包括保证金、租金、房屋占用费等)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有权向乙方追索所欠款项及违约金。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桥北美发店向北控物业公司分两次支付保证金25 000元,先后支付了租金50 000元和32 500元。因疫情原因,北控物业公司减免了桥北美发店3个月的租金,合同期内的租金已经结清。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桥北美发店至今仍在涉案房屋经营,桥北美发店未向北控物业公司支付过2020年7月1日至今的租金或房屋占有使用费。
北控物业公司主张桥北美发店未支付租金应终止合同,腾退涉案房屋,应支付2020年7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并支付违约金,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律师函予以证明。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显示,北控物业公司(甲方)与桥北美发店(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2.54平方米,现因增加一间套间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需要上调原合同租金总额。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将新增出租的房间租金定为30 000元/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租赁期限终止时间与原合同相同,为2020年6月30日。三、原合同剩余六个月租金50 000元,新增租赁房间六个月租金为15 000元,合计租金为65 000元,乙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甲方足额支付。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桥北美发店对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的租赁地点有异议,实际承租房屋地点不是9号楼,实际承租面积不是记载的62.54平方米而是102平方米,202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对《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不认可,主张其已经承租涉案房屋十多年了,有一个大间,有一个小间打通了,原来是整个一起出租的,房租是一起算的,北控物业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分开计算租金,其是为了与北控物业公司合作,没有想那么多,才在《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上盖的章,其收到了北控物业公司的律师函,但双方并未就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协商一致。
桥北美发店主张2020年7月至今因疫情小区被封,损失应当由双方分担,2020年春节疫情发生后小区加装了隔离护栏,涉案房屋在小区里,疫情防控严格的时候顾客不让进小区,不能进店,防控降级后到2021年春节,顾客需要人接,其需要登记,写保证书,2021年春节后需要刷门禁,4月门禁坏了,可以随意进,其通过信用卡贷款交的之前的房租,如北控物业公司降低租金,可以继续合作,如北控物业公司坚持腾房,北控物业公司应支付装修费,退还保证金、处理美发店会员办卡退费问题,并提交隔离护栏照片、银行回单予以证明。北控物业公司对上述隔离护栏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对银行回单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北控物业公司与桥北美发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未再续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桥北美发店至今仍在涉案房屋经营,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乙方欠缴物业服务费或其他款项的,按乙方与物业服务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若乙方拖欠应缴款项(包括保证金、租金、房屋占用费等)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有权向乙方追索所欠款项及违约金。桥北美发店至今未付北控物业公司2020年7月1日起的租金,故北控物业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提出终止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桥北美发店腾退涉案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房屋占有使用费,考虑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因素,本院酌定桥北美发店支付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97 50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涉案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桥北美发店应按照年租金130 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如乙方逾期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房屋占用费、保证金等),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欠缴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由应缴之日起至实际缴付之日止,且乙方应承担税款损失。考虑到桥北美发店受疫情影响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付款,且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00元。桥北美发店关于退还保证金、支付装修费、处理美发店会员办卡退费问题,因其未就此提出反诉,且相关损失的范围难以确定,北控物业公司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用保证金抵扣租金,双方就此争议较大,故桥北美发店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北京桥北靓姿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二里8号楼(旁侧)一层房屋;
二、北京桥北靓姿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97 500元;
三、北京桥北靓姿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至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二里8号楼(旁侧)一层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年租金130 000元的标准计算;
四、北京桥北靓姿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
五、驳回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北京桥北靓姿美容美发店负担10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