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623669883036T,住所地:连平县连平大道中52号。

被执行人:张先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先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6月2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张先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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