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冀萃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2号16号楼3层138。
法定代理人:李小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仁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原告冀萃萃与被告北京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冀萃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冀萃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冀萃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萃萃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宋剑涛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赵一阳
书 记 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