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东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 被告:陈映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东辉与被告陈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东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东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远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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