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永红,男,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新花,女,1968年出生,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永红与被告王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黄永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54000元及应还款利息97743.2元(利息起算时间为2013年6月至2021年5月止),共计151743.2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由于被告经营生意需要,遂向原告借钱,原告分三次借给被告60000元现金,被告书写借条。之后被告允诺尽快归还,但被告直到2018年6月21日才归还原告5000元,2019年3月10日归还1000元,剩余54000元一直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永红无法提供被告王新花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王新花应诉,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黄永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