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张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德琦与被告张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德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德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海霞偿还原告欠款33000.00元。2、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9年1月31日办理离婚,因我们共同生活欠下债务86000.00元,离婚时我们约定由被告承担33000.00元,并于当日给我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20年1月31日偿还此欠款,约定之日到达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变更了联系方式,且无下落,因此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此款。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欠据一份,证明夫妻债务由被告负担33000.00元。

2、离婚协议书,证明解除婚姻关系和债务分担情况。

3、达呼店司法所的情况说明,证明欠条是在离婚时在司法所为我出具的,是夫妻债务。

4、二合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5、证人刘某证言: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时其在场见证。

被告辩称

被告张海霞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德琦与被告张海霞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居住在二合村。2016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均为二婚),2019年1月31日经达呼店司法所调解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无房屋、无财产、无债权,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共计86000.00元,由原告负担53000.00元,由被告方负担33000.00元。达呼店司法所证实: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因生活所需向本村村民胡宇光借款33000.00元(由被告负担),2010年1月31日原、被告在达呼店司法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双方在达呼店司法所约定,胡宇光的债务由被告负担,因胡宇光急需用钱,该款由原告先替被告偿还,在达呼店司法所签写离婚协议同时,被告张海霞为原告出具33000.00元欠据一张,双方约定于2020年1月31日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3000.00元,证人刘某在场签字予以证实,该司法所还证实原告王德琦已经将拖欠胡宇光的共同债务33000.00元付清,双方离婚后原告王德琦已经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拖欠胡宇光债务33000.00元)全部偿还,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到期后,原告曾经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均无结果,二合村委会证实被告张海霞已经下落不明至今。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达呼店司法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的原被告在司法所离婚时,经确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房屋和财产,共同生活债务86000.00元,经过原被告协商由原告负担53000.00元,由被告负担33000.00元,原告代替被告偿还了所负担的债务,且离婚后原告陆续偿还夫妻所有的共同债务,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债务已由原告全部付清。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任何一方都有对外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偿还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向债权人履行了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代替另一方先行承担给付责任,原告偿还全部债务的行为免除了原债务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的原告清偿了夫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按照离婚协议原告向被告主张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代其承担了偿还义务的欠据,因此原告取得了向被告主张按照离婚协议应承担债务的追偿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琦欠款330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张海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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