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启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鹏,系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洪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启富诉被告谢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代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启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鹏及被告谢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启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6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因藕带买卖被告谢小平拖欠原告货款66000元,并于2018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此款于同年7月8号以前偿还,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谢小平辩称,我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我只是个中介帮助原告买卖藕带。2018年7月5日被告向老板是彭家元的公司出售藕带,公司因当时无资金支付需要向被告打欠条,但被告不同意。我没有办法向被告出具66000元欠条一张,后期由我和公司结算,并承诺此款于同年7月8号之前付清。7月6日公司(彭家元)给我打款50000元,7月7日我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67800元(藕带欠款及装藕带的桶、托盘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5日,原、被告因藕带经营发生经济往来,被告谢小平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藕带款66000元欠条一张,并注明此款于同年7月8日之前支付。2018年7月7日被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67800元。庭审中,原告承认收到该款项,但认为此款是2018年7月7日的藕带销售货款,与涉案主张的66000元不是同一笔货款。为此,双方引起诉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庭审中原告提交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已支付的67800元与本案诉争的66000元不是同一笔货款,但证人杨某、魏某未出庭作证,且未提供相应证据来印证该证人证言,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8年7月7日被告谢小平向原告杜启富支付的67800元是偿还2018年7月5日欠条款项还是支付2018年7月7日原告的藕带货款。庭审中被告提交转账记录来证明自己对涉案的借款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认为该给付的资金不是本案涉案的66000元,此款系原、被告之间7月7日买卖藕带的货款,但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来印证其主张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启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杜启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代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