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慈溪市富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954119XW),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虞波大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址。
法定代表人:段宗杰。
被告:许淑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慈溪市富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富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富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溪市富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慈溪市富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