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久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袁桂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代理人:张久香(系被申请人袁桂玉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久辉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久辉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配偶张爱于2020年1月31日去世,两人共有子女三人,依次为张久辉、张久香、张久宏。被申请人在其配偶过世后,身体状况开始恶化。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在开滦总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8日转院至唐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现被申请人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也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且其监护人也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袁桂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久辉为被申请人袁桂玉的监护人。 张久香称,同意申请人所请求的事项,对申请人所述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并同意由张久辉担任被申请人袁桂玉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袁桂玉与张爱(2020年1月31日去世)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即申请人张久辉、长女即被申请人代理人张久香、次子张久宏。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26日,袁桂玉在唐山市开滦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再发脑梗死(椎基底动脉系统),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冠心病,3.1不稳定性心绞痛,3.2心功能II级,4.2型糖尿病,5.胃窦炎,6.十二指肠球炎,7.右肺结节,8.肝功能异常,9.双眼白内障,10.Meige综合征?,11.颈椎病,12.脑梗死后遗症,13.湿疹,14.重症杨肺炎,15.肝损害。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8日,袁桂玉在唐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重症肺炎脑梗死(双侧小脑、桥脑)2型糖尿病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垂体瘤术后。经申请人张久辉申请对被鉴定人袁桂玉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袁桂玉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4月19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唐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精神疾病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袁桂玉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8月25日,张久宏到庭表示同意张久辉为袁桂玉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袁桂玉的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张久辉的申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认定。鉴于有监护资格的人均同意由张久辉作为被申请人袁桂玉的监护人,本院指定张久辉作为袁桂玉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袁桂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张久辉担任袁桂玉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英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天洁 书 记 员 冯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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