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桑小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曹平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石淑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系曹平贵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桑小兰与曹平贵、石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平贵、石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我院网络查控、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曹平贵、石淑花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管理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证券交易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石淑花名下有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1220.24元,我院已依法划拨并由申请人桑小兰领取,被执行人曹平贵名下车牌号为甘K×××××荣威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曹平贵、石淑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平贵、石淑花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信用惩戒,并申请XX机关予以协助查找。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曹平贵、石淑花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桑小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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