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锁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佟喜庚,男,54岁,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锁星与被告佟喜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袁锁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1日被告找到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微信转款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给付原告19000元,剩余欠款经多次催要未偿还,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锁星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袁锁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