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都县天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3372718X。地址:于都县新龙都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水涛。 委托代理人:李庆森,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都县天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都县天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于都县天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易忠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招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