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34小区78号。

法定代表人:田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宁,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蒋德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汤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夏雨,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保佳利建筑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销)。

原法定代表人:祝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申请执行:杨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春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金龙镇兴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杜少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少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朱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朱亚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六建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新0204执153号、211号、373号、(2020)新0204执15号通知书提出的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兵团六建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异议申请,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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