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笑,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袁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荣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指定辩护人戈琴,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笑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彩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笑及其辩护人荣雄、戈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李笑见梁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买卖防疫物资信息,便主动联系梁某,谎称有本地口罩打片机出售,并将梁某带至其表哥潘旭家中查看潘旭的口罩打片机,骗取了梁某的信任。梁某通过手机拍摄了视频、照片,并发布到微信朋友圈。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梁某发布的信息后,通过梁某找李笑购买口罩打片机。李笑骗取李某货款33万元,给梁某1万元。李笑收到货款后,谎称机器已到仙桃,正在安装调试。因梁某、李某等人不停催促要货,同月25日,李笑出资10.5万元找张某等人购置一台废旧口罩打片机送到李某处,李某拒收,该机器返还张某等人。

同月23日,李笑通过梁某介绍联系到需要购买口罩打片机的柳某,谎称有该机器出售,骗取柳某货款37万元,李笑给梁某1万元。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抓获经过、支付宝、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被告人李笑不认罪,辩称其没有诈骗的故意,事后会归还被害人钱财。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第一笔事实中被告人李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使用欺诈方法来骗取较大的公私财物,属合同履行中的民事纠纷;2、指控第二笔事实应定性为合同诈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李笑见梁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买卖防疫物资信息,便主动联系梁某,称有本地口罩打片机出售,并将梁某带至其表哥潘旭家中查看潘旭的口罩打片机,骗取了梁某的信任。梁某通过手机拍摄了视频、照片,并发布到微信朋友圈。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梁某发布的信息后,通过梁某找李笑购买口罩打片机。李笑骗取李某货款33万元,给梁某1万元。李笑收到货款后,谎称机器已到仙桃,正在安装调试。因梁某、李某等人不停催促要货,同月24日,李笑通过张某联系魏某,以10.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严某2(魏某姐夫)厂里一台废旧口罩打片机,其中转给张某5万元,魏某5.5万元,并让人将机器送到李某处,李某拒收,后该机器返还严某2,严某2父亲严某1以10万元价格卖给胡某。

2020年3月23日,李笑通过梁某介绍联系到需要购买口罩打片机的柳某,谎称有该机器出售,骗取柳某货款37万元,李笑给梁某1万元。

李笑将上述赃款用于充值到“Hello语音”网络聊天交友平台购买钻石打赏好友主播等挥霍一空。

另查明,被告人李笑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抓获。被告人李笑家属于2020年11月26日退赔被害人柳某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仙桃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笑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

2、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22日至23日柳某通过梁某向李笑共计转款37万元购买口罩机后李笑不提供机器,电话关机找不到人,具体过程和梁某证言一致。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22日李某通过梁某向李笑共计转款33万元购买口罩机,具体经过与梁某证言一致,同时证实3月25日李笑让人送了台旧机器到天门,根本无法生产,被李某拒收。

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今年春节期间,李笑和梁某在微信上聊天称有路子能搞到“口罩打片机”,报价31万元一台,并发了“口罩打片机”的视频和照片,梁某和李笑商量说既然有路子,就先把视频、照片发到朋友圈,如果有人要机器再找李笑买。22号李某给梁某打电话说要一台,并将31万元转到了梁某的农行卡上,梁某电话联系李笑,李笑称口罩机涨价到33万,梁某再次联系李某告知涨价的事情后,梁某将31万元转给了李笑银行卡上,李笑当面通过微信给一个人转了约5万元订机器。后李某转款2万元到梁某,梁某留了1万元,通过微信转给李笑1万元。李笑称今天预定估计23号下午5-6点钟可以收到货。到了24号中午,经过李某、梁某的多次催促,李笑让梁某将李某的电话和送货地址发给他,称把机器调试好后直接安排人送到天门。24号下午4-5点,李笑的电话关机,找不到人。同月23日柳某联系梁某要机器,梁某问李笑价格,李笑报价37万,柳某通过梁某和李笑商量先交10万元定金预定,李笑同意后,柳某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共计转款10万元给李笑,李笑转给柳某1万元作为好处费。24日中午,柳某通过亲戚柳静银行卡转款20万元给梁某,梁某转给李笑,通过支付宝转款7万元给李笑,支付了尾款,到下午4-5点,李笑联系不上了。25日晚上,李笑安排人送了机器到天门,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5、证言张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24日下午李笑联系张某问有没有路子找到本地的口罩打片机,哪怕旧点都不要紧。张某先是联系到一台旧的机器,价格7万元,李笑通过支付宝转给张某5万元,经调试发现机器不能运转,厂家见这么破的机器都要,感觉有点不对劲,就说不卖了,怕出事。后张某联系魏某帮忙找机器,李笑通过支付宝转款5.5万元给魏某买了台破机器,魏某安排人把机器送到了天门,车子连人一起都被扣了。

6、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24日下午张某联系魏某,称有没有那种蛮差蛮老的便宜机器,张的朋友要,用来填数。25日下午张转款3万元给魏某,让魏某帮忙弄一台报废机,并称随便是个什么都行,只要便宜,权当买废铁的,只要外观上看出是个机器就行。后魏某将其姐夫家的破旧报废打片机拍了小视屏给张某,张同意后,以5.5万元的价格成交,张某让一个叫李笑的人给魏某转了5.5万元,并发了个坐标和一个电话号码,让魏某安排人送过去。3月26日凌晨,帮其送货的司机给魏某打电话称连人带车被天门市麻洋派出所扣押了。后口罩机被退回,魏某姐夫将机器卖给了他人。

7、证人严某2、严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24日下午,魏某联系严某2称有个朋友要报废的打片机,严某2给了魏某厂里一台2010年购买使用后被淘汰的报废机器,魏某卖给谁、卖多少钱,严某2均不清楚,26日凌晨,该台机器无缘无故被拖运回来,后机器被严某2父亲严某1以10万元卖给了胡某。

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的一天,胡某在严某1的厂里以10万元买了一台破旧的N95打片机,当时不能正常生产。

9、被告人李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3月中旬,李笑见口罩机有利可图,刚好表哥潘旭家买了一台打片机,便到表哥潘旭家里拍了些口罩打片机的视频和照片,通过微信联系梁某,称其可以弄到口罩机,32万一台,梁某知晓后和李笑一起到李笑表哥家里去看了口罩机,李笑称弄到的口罩机和此机器差不多,梁某见了机器后于2020年3月22日通过手机银行向李笑转账31万元,微信转款1万元,李笑于次日通过微信转款1万元给梁某作为介绍客户买机器的好处费。同年3月23日,梁某称给李笑又介绍个客户要打片机,李笑报价37万元,同日一个叫“阳某”的人通过支付宝给李笑转款10万元,次日梁某通过手机银行转款20万元,“阳某”通过支付宝转款7万元。李笑将上述款项用于充值“Hello语音”平台购买钻石打赏好友主播、购买苹果手机等。在梁某等人多次催要机器后,李笑联系张某让张想法子搞台打片机,只要能运转就行。李笑分两次转款10.5万元给张某,并把之前跟梁某联系的手机关机,后张某按李笑的要求送了台破铜烂铁的旧机器到天门时被天门的公安部门抓获。

10、扣押清单证实,梁某退赃2万元、魏某退赃5.5万元,张某退赃5万元均被扣押。

11、被告人李笑支付宝账号信息及交易明细,微信账号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涉案诈骗款的交易情况;

12、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截图证实,涉案赃款去向。

13、被告人李笑、证人梁某、被害人柳某、李某的户籍信息证实上述人员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李笑辩称其没有诈骗的故意,事后会归还被害人钱财及辩护人提出指控第一笔事实属合同履行中的民事纠纷,指控第二笔事实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经查,指控诈骗被害人李某口罩机款33万元这节事实中,被告人李笑的供述、证人梁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李笑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了梁某的信任,后李某通过梁某向李笑转款33万元予以购买。被害人李某因为被告人李笑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陷于被告人李笑持有口罩机出售的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33万元,至此,本案诈骗行为已终了既遂。被告人李笑收到款后联系张某等人购买破旧口罩机充数的行为实质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李笑对该笔口罩机款33万元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构成诈骗罪。指控诈骗被害人柳某口罩机款37万元这节事实中,被告人李笑的供述、证人梁某的证言和被害人柳某的陈述均证实因为李笑的欺骗行为,柳某通过梁某转款37万元向李笑购买口罩机,李笑在收到款项后也没有任何履行行为,被告人李笑对37万元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整起事件中也没有涉及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故应以诈骗罪认定。对被告人李笑的辩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柳某共计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笑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柳某部分损失5万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31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赃款12.5万元予以收缴,发还被害人李某11.5万元,柳某1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李笑继续退赔被害人李某21.5万元、被害人柳某3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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