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设备配件商行,住所地潮州市新洋路电器专业市×××××,注册号445××××××××4790。 经营者:陈伟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445××××××××××××*。 被告:黄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之二,公民身份号码:445××××××××××××*。
审理经过
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设备配件商行与被告黄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设备配件商行于2021年1月20日以被告黄秋鹏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设备配件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设备配件商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设备配件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 旋 书 记 员 陈思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