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雷慧,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郜峰,男,197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耿伟伟,男,1979年8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送达地址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任晴晴,女,1985年3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耿广东,男,1955年1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送达地址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郜淑芹,女,1958年12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送达地址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张甜甜,女,1990年1月生,汉族,户籍地安慧里省淮北市相山区,送达地址安徽省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伟伟、任晴晴、耿广东、郜淑芹、张甜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耿伟伟、任晴晴、耿广东、郜淑芹、张甜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26548.67元,利息(含罚息等)3746.36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以后发生的利息(含罚息等)按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48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伟伟、任晴晴、耿广东、郜淑芹、张甜甜335149.0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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