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志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申请执行人:陈爱玲,女,****年**月**日出生,住香港新界天水,现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被执行人:徐菊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山农场常山管区。
被执行人:阮来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山农场常山管区。
审理经过
吴志龙、陈爱玲与徐菊香、阮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闽0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5000元。
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