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业芹,女,汉族,住灌南县。 被告:王慧先,男,汉族,邮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新街口商贸城A区*号。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业芹与被告王慧先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2021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业芹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业芹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