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先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先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玉文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66元、执行费2791元,但被执行人吴先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先保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