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修超,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杨斌,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修超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修超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斌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修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斌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转让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