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玮苑3号栋3007房。 法定代表人:陈玉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邝本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36135.29元,利息4854.17元(以36135.29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暂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88.54元(以36135.29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96元,执行费460元,以上合计427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邝本发的银行账户存款427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执 行 员 贺正勇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