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5层01商务办公之06-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1XN7P56。
法定代表人:戴明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锋,男,该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琛,男,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州恒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东雁村支部委员会办公楼旁二层商业楼一层0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MA31FQ6C2U。
法定代表人:李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碧,女,该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福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恒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福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福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由福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