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扬,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新添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北段89号附4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军,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文笔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新添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添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文笔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文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文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周文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