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显玲,女,*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黑龙江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0号馨悦家园小区A2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朱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息晓永,男,*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北省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显玲与被告黑龙江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息晓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显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韩显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