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申请人:刘淑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工人,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马慧子,女,****年**月**日出生,学生,住大石桥市。

监护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工人,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振军、刘淑香与被告徐某、马慧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振军、刘淑香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马慧子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房产。

上述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允许出卖、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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