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秀玲,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董克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5民初12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发送执行通知给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XX号XXX-XXX层、XXX号XXX-XXX层、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系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XX号XXX-XXX层房屋的抵押权人。本院正与上址房屋首封法院协商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沪0105执27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