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市东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100号彩龙商贸广场B座-F3-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8KQMJXY。
法定代表人:张士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潇颖、王永浩,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市东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东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东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东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已预交27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东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