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宜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林苑北区。
法定代表人:康严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鹏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宜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鹏在本案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鹏负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王鹏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