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子璇
被告:许康康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子璇与被告许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子璇、被告许康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子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5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在邹城市通过微信分11次向被告给付1055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一拖再拖。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许康康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有异议,不同意偿还借款,我以前向原告偿还过借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原告分多次向被告微信转账145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还款4000元,余欠10550元。被告多次在聊天记录中提及“就借我3500元呗”、“给我转700,我等下发工资一起给你转过去”,“再借我点呗”,“那你借我一千”“你看下,我借你一共多少钱”,原告举证最后一次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是2019年7月10日,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系由原告陈述、举证及庭审查证等认定的,均已分别收存、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康康向原告李子璇借款,虽然未出具借条,但是双方在微信中多次提及借款还款,且原告举证了微信转账记录,而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微信转账系其他债务,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许康康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许康康返还借款1055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告举证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至2019年7月10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未超出诉讼时效,对被告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许康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子璇借款10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元,由被告许康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