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金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大道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龚福强。
被执行人:龚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金雄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民终15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福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执行款24275964.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916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韶关市××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广东省××区马坝镇××大道晟××世纪××首层××商铺(××)共12间商铺(以下简称标的物)进行处置。我院依法在淘宝网对上述标的物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及第二次拍卖,结果都为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何金雄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同意接受上述标的物以二拍流拍价作价抵偿债务。本案在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后,已执行到位14685014元,被执行人仍需偿还执行款9590950.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91676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在另案作为抵押物正在处置中,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朱祖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