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费通的七日内,未交费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巍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