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保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孔德华,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费2449.28元,2019年9月30日前违约金5363.92元,共计7813.20元。逾期不缴纳费用按照合同标准继续增加收取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日,原告与开发商阳泉市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日昱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的范围为日昱城小区及底商并约定了服务的内容、服务费用及合同期限等内容。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管理服务尽职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原告的管理服务却不交纳物业费等相费用,2019年9月30日前欠缴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共计7813.20元。原告多次催缴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孔德华”主体表述错误,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晋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