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五马章庄花园小区14号楼1号门头房。
法定代表人:张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于文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蠡县。
第三人:李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第三人:张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第三人:崔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第三人:王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会与被告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文乐、李朝、张冰、崔立明、王永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会诉称,其为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12日,由该公司股东于文乐和王永强发起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就会议时间及会议表决内容进行了通知。但该股东会议违反提前告知的规定,且多处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由原告投资经营,第三人李朝为明股实债,张冰和于文乐抽逃注资。现违法制作《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
本院查明 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第三人多次提出回避申请并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经核实,原告张会系案外人钱占绪的外甥,钱占绪与该院党组成员钱占顺原籍均系岱岳区山口镇油坊村,论辈分属于兄弟关系,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泰山区人民法院以不便审理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报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泰山区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为便于案件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