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兆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冕宁县。
诉讼代理人:孙宏业,囊谦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现住囊谦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李仕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兆虎因与被上诉人刘富强、青海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唐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服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2020)青2725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兆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业、被上诉人刘富强(被上诉人青海唐腾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2020)青2725民初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