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城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怀安城镇东大街东门口。

负责人:宋有龙,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朝朝,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晓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城信用社与张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城信用社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城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55元,减半收取计463.78元,由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城信用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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